警察抓人有好幾種方式,通緝、拘提、逮捕有什麼不同?這篇說明這幾種強制處分,是理解刑事程序的公民常識。
新聞常見「遭通緝」「被拘提」「當場逮捕」。這些都是把人帶到案的強制處分,但適用情況與程序不同。了解它們,有助於理解刑事程序。
逮捕通常針對現行犯(正在犯罪或犯罪後即時被發現者),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送交警方。此外,對於通緝犯也可逕行逮捕。逮捕是「當下就抓」的處分。
拘提是以拘票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到場的處分。例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或有一定要件時,可核發拘票拘提到案。拘提通常須有拘票(緊急情形有例外)。它是「用強制力叫你到案」。
通緝針對逃匿的被告或受刑人——當應到案者逃亡、行蹤不明時,由檢察官或法院發布通緝,公告協尋。通緝犯一經發現,可逕行逮捕。通緝是「昭告協尋、見到就抓」。
這些強制處分都須依法定程序,並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例如被逮捕拘禁者,應被告知原因與權利,並可依提審請法院即時審查是否合法。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了解這些強制處分,能理解刑事程序如何在「有效追訴」與「保障人身自由」之間運作。想了解人身自由被拘束時的即時救濟,可以看提審制度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