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被限制不能去同業、不能自己開店,這樣的約定有效嗎?這篇說明競業禁止,是實用的勞動與契約常識。
簽勞動契約時,常有一條「競業禁止」——約定你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不能從事同類工作。這種限制人家「離職後謀生」的約定,有效嗎?有沒有界限?這是勞資雙方都關心的實用問題。
競業禁止指約定勞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雇主競爭的行為(如任職競爭對手、自營同業)。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忠誠義務的一環)較無爭議;有爭議的是「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因為它限制了勞工離職後的工作權與生存,故法律對其效力設有嚴格的檢驗。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並非簽了就一定有效。依勞動法規與實務,通常須符合幾個要件才有效:
不符合這些要件(尤其無合理補償、限制過當)的競業禁止,可能無效或不予強制。
競業禁止在「保護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與「保障勞工的工作權、避免過度限制謀生」之間求取平衡,其嚴格要件正是為了防止雇主濫用。想了解雇主要保護的營業秘密,可以看營業秘密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