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為什麼要組工會?團體協約有什麼效力?這篇說明工會與團體協約,是理解集體勞動權的重要常識。
單一勞工面對雇主,往往議價能力薄弱。當勞工「團結起來」,力量就不同了。「工會」與「團體協約」是勞工集體爭取權益的核心制度,屬於憲法保障的勞動基本權。了解它們,有助於理解集體勞動關係。
集體勞動權常被稱為「勞動三權」:團結權(組工會)、團體協商權(與雇主協商、締結團體協約)、團體爭議權(如罷工等爭議行為)。這三權讓勞工能團結起來、集體與雇主談判、必要時採取爭議行動,以平衡勞資之間的力量落差。它們是受法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的權利。
工會是勞工為維護權益、改善勞動條件而組織的團體。透過工會,勞工能集體發聲、與雇主協商、提供會員服務。工會的存在,讓勞工不再是孤立的個人,而能以組織的力量與雇主對等對話。法律保障勞工組織及加入工會的權利,並禁止雇主對此為不當的打壓(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是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團體)「協商」後締結,約定勞動條件與勞資關係事項的「書面契約」(如工資、工時、福利、申訴程序等)。它的特色是效力及於協約所涵蓋的勞工——個別勞動契約中,不利於團體協約的約定原則上無效,而以團體協約的較優條件為準。因此團體協約能整體地、穩定地提升勞動條件,是集體協商的成果。
工會與團體協約,讓勞工得以團結、集體協商、穩定地爭取權益,是平衡勞資力量、保障勞動尊嚴的重要制度。想了解爭議行為的界限,可以看罷工與爭議行為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