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和「復議」只差一個字,意思卻完全不同。這篇用白話說清楚:覆議是行政院對抗立法院的機制,復議是議會內部重新表決的程序。
覆議、復議,讀音相近、字也像,但在立法程序裡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搞懂它們,看新聞會清楚很多。
覆議是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機制。當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可以在期限內經總統核可,把案子退回立法院要求重新審議。
立法院收到覆議後要重新表決。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就必須接受;否則原決議失效。覆議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一種制衡設計。
復議是立法院內部的程序。對於已經表決通過或否決的議案,符合條件的委員可以提出復議動議,要求就同一案再表決一次。通常用在情勢變化、或有委員認為前次表決需要重新考慮時。
覆議讓行政部門在極少數情況下能對立法表達強烈保留,避免完全被動;復議則讓議會保有自我修正的彈性。兩者都是讓決策更審慎的設計,但使用都有嚴格條件,不能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