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罵人、說人壞話,可能觸法。這篇說明誹謗與公然侮辱的差別、成立要件,是實用的公民法律常識。
在網路、社群上發言,若涉及攻擊他人,可能觸犯「誹謗」或「公然侮辱」。兩者常被混淆,但構成要件不同。了解界線,才不會言論惹禍。
公然侮辱指公然以言語、文字或動作,對他人為抽象的謾罵、輕蔑,貶損其人格與社會評價。重點在「侮辱」——沒有具體指摘事實,就是罵人、羞辱(例如公開辱罵髒話、貶損性稱呼)。
誹謗指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重點在「陳述不實的具體事實」(例如指稱某人做了某件敗德或違法的事)。散布文字、圖畫者,處罰更重(加重誹謗)。
誹謗設有免責空間:若能證明所言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非僅涉私德),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的適當評論(善意言論),則可能不罰。這是為了保障合理的言論與監督空間。
這兩者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須被害人提告才處理,且有告訴期間。發生爭議時,也常透過調解、和解解決。
這些規範在「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間畫界。批評與監督受保障,但不實指控與人身羞辱則可能觸法。想了解言論自由的界限,可以看言論自由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