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260000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旨在釐清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要件及適用範圍,避免誤解並確保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的落實。主要修正方向包括明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要件、裁量基準及信賴保護門檻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本草案,能幫助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確保民眾權益,並解決現行法規適用上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行政機關、民眾及相關權益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明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的要件、裁量基準及信賴保護門檻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草案有助於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確保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正當性;疑慮:部分認為修正草案可能會增加行政機關的負擔,或影響違法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其對行政機關權責範圍及民眾權益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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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已發生形式存續力之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現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所稱「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文字,僅為行政處分具形式存續力之例示,卻易使人誤解為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須待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得為之;又該條中上級機關職權撤銷之要件、違法行政處分撤銷與否之裁量基準及信賴保護門檻等規定,於適用上亦有未盡周延之處,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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