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0340000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草案擬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旨在賦予人民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權利,避免行政機關怠於撤銷違法處分,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精神。現行法規僅賦與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而非給予人民請求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人民維護自身權益,解決行政機關怠於撤銷違法處分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人民及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的處理方式產生變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之權利;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賦予人民請求撤銷違法處分的權利,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疑慮:可能增加行政機關負擔,影響行政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應注意各界對人民請求權與行政機關裁量權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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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僅賦與該等機關得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非給予人民得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權利,對人民權利之保障顯有不周。為避免行政機關怠於撤銷違法處分,並落實依法行政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精神,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行政及司法實務均以文義解釋,認為限於未經救濟程序之行政處分,方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之適用。且行政機關有權利選擇是否撤銷違法處分,人民並無主動請求權,此解釋違反公務員依法行政原則,且罔顧人民權利。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又按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固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所規定。然該條之規定,係原處分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僅係賦與該等機關得自為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並非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另給予人民得請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權利,縱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行政機關自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亦僅係促請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固行政機關裁量結果,如未依人民之主張為本條規定職權之發動,因未對人民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是行政機關因此所為之函復,自非行政處分。」
三、承上,為避免行政機關之怠惰及保障人民權利,有直接於法條中賦與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處分之權利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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