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以保障失智症者尊嚴與基本人權,深化大眾對失智症的正確認識,落實失智友善共生社區理念。草案參酌國際經驗與我國現況,規劃失智症防治、照護、社會參與等相關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失智症者及其家庭,解決照護缺口、家庭壓力與經濟成本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失智症者及其家庭、照護人員、社會服務機構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新增失智症基本法相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失智症者權益、深化社會認知、落實共生社區理念;疑慮:草案實施成本、跨部會協調難度、社會參與程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需謹慎評估各方面影響,確保實施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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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瓊瓔、洪孟楷、鄭正鈐等20人,有鑑於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急速增加,為保障失智症者之尊嚴與基本人權,深化大眾對失智症之正確認識,並落實失智友善共生社區之核心理念。爰參酌國際立法經驗與我國現況,爰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已非單純的公衛與家庭醫療問題,而是國家必須面對的重大社會與經濟挑戰。現行「失智症政策綱領2.0」因法律位階不足、偏重長照後端,缺乏跨部會整合及社會參與的法制基礎,難以應對未來的失智海嘯。國際失智症協會(ADI)警告,全球失智人口正急速攀升,至2040年恐躍升為全球第三大死因。反觀臺灣衛福部,推估至2031年,失智總人口將達49萬人。儘管國人對失智症的正確識能率有所提升,但面對龐大的照護缺口、家庭壓力與龐大經濟成本,現有的零散服務與宣導仍顯不足。考量失智症短期尚無完全治癒之法且照護期漫長,單靠現行長照制度難以支撐。參酌美、加、日、韓等國經驗顯示,透過訂定專法才能確立穩定的法源與經費。
本草案參考日本2023年「失智症基本法」,旨在將政策從「福利照護」轉向「共生社區」模式,翻轉社會隔閡,保障失智症者的自主意願與社會參與。為落實上述目標,本草案規範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職掌,要求行政院設置跨部會推動委員會,並制定國家級白皮書。本草案之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名詞定義及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草案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跨部會之職掌分工、行政院層級推動委員會之設置與運作機制。(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三、失智症防治照護白皮書與地方計畫之擬訂,及預算編列與公民參與機制。(草案第八條)
四、失智症政策之核心理念,與政府應負之財政、預算保障責任。(草案第九條至第十條)
五、推動對失智症之正確理解、生活環境無障礙化及失智症月之設置。(草案第十一條)
六、失智症者社會參與之保障,及年輕型失智症者之勞動權益與職務再設計。(草案第十二條)
七、決策支持機制之建立、服務體系之連續性與轉銜。(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
八、家庭照顧者支持體系、諮詢系統之建構及需求調查。(草案第十五條)
九、推動科學研究、預防措施及早期篩檢制度。(草案第十六條)
十、失智友善產業之推動與公私協力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權益受損之申訴管道、處理機制及法律協助。(草案第十八條)
十二、防制因照顧失智家屬而離職之職場友善措施與獎勵。(草案第十九條)
十三、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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