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940000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將現行以行政函釋處理的「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所為非營利採集、漁撈行為不受相關公告限制」入法明文化。目的在提升法律位階與執行一致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原住民依傳統文化及自用目的從事非營利漁撈採集的法律依據更明確,可減少第一線執法(如海巡、地方政府)認定不一造成的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採集漁撈者、海巡與漁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一般漁業從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將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自用目的非營利行為不受公告限制的函釋意旨入法明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與原基法保障、避免函釋位階不足導致執法爭議;疑慮:認定範圍若不明確可能衍生規避或資源利用爭議,須兼顧資源永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對照106年原民會與農業主管機關的函釋內容,看入法後文字與函釋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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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蔡易餘等16人,有鑑於我國原住民族依其傳統文化及生活方式,於傳統領域從事祭儀活動及自然資源之採集與利用,雖相關機關已就適用範圍共同函釋,明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自用目的所為之非營利行為不予處罰,惟現行《漁業法》相關規範與執行實務,仍衍生適用疑義或執法爭議。惟其法律位階仍有提升明確之必要。為保障原住民族依傳統文化及自用目的所為之非營利行為,並使法律適用更臻明確一致,爰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完備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用權益之法制基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法規未修正前,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原則解釋及適用之。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發布函釋(原民經字第10600200801號、農漁字第1060711118號),核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適用,明定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所為之非營利行為,不受相關公告限制,係屬落實憲法及原基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及生活方式之重要行政解釋。
二、惟現行僅以行政函釋作為適用依據,法律位階不足,且各機關於實務執行上對「傳統文化、自用範圍」之認定標準未盡一致,致原住民族從事採集、漁撈等文化行為時,仍可能面臨法規適用不確定之情形。另實務上亦發生第一線執法機關如海巡人員,對該函釋內容未能充分掌握之情形;部分地方政府於所轄海域或行政管理範圍內,亦可能因未熟悉該解釋意旨,導致執行標準不一,進一步增加民眾誤解或執法爭議。
三、為貫徹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與生活方式之意旨,並確保原住民族依其傳統文化及自用需求從事非營利採集與漁撈行為之法律依據明確一致,爰將前開函釋意旨入法明文化,以提升法律明確性與執行一致性,並強化各級執法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適用依循,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用權益之穩定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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