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提案方參酌聯合國糧農組織責任漁業行為準則,欲強化水產資源保育與漁業資訊公開,新增主管機關可要求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與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賦予主管機關要求漁船裝設回報設備的法源、訂定管理辦法,並建立漁業資訊主動與被動公開的依據,主張有助水產資源保育與管理。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漁船業者與漁民,以及漁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及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新增主管機關得要求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並新增漁業資訊主動公開及被動公開申請的法源。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資源保育與漁業管理、增進資訊透明;疑慮:漁船裝設設備的成本與負擔、資訊公開的範圍與隱私營業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設備與公開義務時,可留意配套管理辦法與漁民負擔的衡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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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鑒於全球漁獲量因過度捕撈導致漁獲量下降、匱乏,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於1995年10月會議間決議通過「責任漁業行為準則」(CCRF),旨在永續水產生物資源、確保生物多樣性、尊重生態系統、保育海洋環境。為強化我國水產資源保育及管理目的,並增進漁業資訊主動公開分享,爰擬具「漁業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為達到水產資源保育目的,可要求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之管理辦法;新增漁業資訊主動公開及被動公開申請之法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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