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美玲等16人提案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調整新住民就讀大學的適用對象規定。理由是現行條文以早期婚姻移民為主要對象設計,未能因應新住民基本法施行後來源多元的現況,導致依此設置的入學管道近年名額大量閒置、成效不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新住民就讀大學的適用對象可更貼近現況,盼讓相關入學管道更能發揮促進教育銜接的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新住民及其子女、大學招生單位、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關新住民適用對象的規定,據以調整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的適用範圍;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新住民來源多元的現實、提升制度實質效益;疑慮:適用對象擴大或調整的範圍與配套需明確,避免新的適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適用對象的定義是此類法案核心,可關注子法如何配合修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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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鑑於現行《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關新住民適用對象之規定,係據以訂定《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惟該規定係基於早期以婚姻移民為主要政策對象之立法背景所設計,未能因應《新住民基本法》施行後新住民來源日益多元之社會現實,致依前開辦法所建置之新住民入學管道,於近年實際運作上出現招生名額大量閒置、政策成效顯著不彰之情形,已難達成原立法促進教育銜接之目的,爰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就適用對象加以合理調整,以回應時代變遷並提升制度實質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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