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3390000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大學法部分條文,範圍廣泛,涵蓋大學治理與評鑑、校長遴選、校務會議組成、學生自治、教師聘任與評鑑彈性、彈性修業、身障學生保障、研究人員新創輔導及校務資訊公開等多面向。目的是讓大學法因應當前高等教育發展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大學自治與校園民主、提升評鑑與校務透明、擴大學生與教師參與,並增加人才延攬與彈性修業、新創輔導等制度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學師生、職員、學生自治組織、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成員,以及教育部與各大學。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七、九、十一、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五、三十九等條,並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至之四、第三十八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深化校園民主與透明、保障學生自治與權益、提升人才延攬與修業彈性;疑慮: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組成的調整可能引發治理權限與行政負擔的討論,須兼顧大學自主。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大規模包裹修法,國會雷達建議逐項檢視,尤其留意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代表比例的條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培瑜、林宜瑾、張宏陸等17人,鑑於現行大學法部分規定已難以因應當前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就大學治理及評鑑機制、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校務會議組成、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教師聘任與專業發展制度之彈性、學生修業之多元規劃及支持研究人員從事新創輔導等面向,均有強化及補充之必要,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配合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強化大學治理及評鑑機制,擴大大學自我評鑑範疇,增列社會責任、校園安全及教職員生權益等事項,並明定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應納入前揭事項及公告評鑑結果,就評鑑類別、實施程序及委員會組成等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以提升評鑑之整體性、多元性及專業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使大學合併程序更臻完善,落實大學自治及校園民主精神,增列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須經校務會議同意始得提出合併計畫,且明定國立大學合併計畫須經大學校務會議同意,並提高教職員生權益保障之法律位階。(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強化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之民主參與及資訊透明,增列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應納入教師及學生代表、得建立教職員生同意權行使程序、公立大學因故出缺時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暫行代理及遴選過程資訊公開等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大學得設跨校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之法源依據,促進跨校學術資源整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因應研究發展及國際學術交流需要,明定大學辦理相關業務之單位各級主管及副主管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強化校務會議之民主代表性,修正教師代表應經教師選舉產生,增列未兼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代表比例原則,增訂職員代表應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並提高學生代表人數比例下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七、增列校園安全規劃及教師聘約規定為校務會議審議事項,並明定保障學生代表提案權利之相關規定,以強化校務會議議事功能。(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八、為增進大學延攬優秀人才之彈性,增訂大學延攬特殊優秀人才為教師時,得不受初聘應公告徵聘資訊規定之限制,並由大學自訂相關資格及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九、為明確大學自訂教師停聘或不續聘規定之界限,增訂相關規範不得違反教師法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明定大學教師評鑑制度旨在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增訂評鑑應有公開機制,並規定學校應廣納教師意見、建立多元參與溝通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一、增訂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碩士學位、學習表現優異之學士學位生得報考博士學位,及逕修讀博士學位者得申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等彈性修業管道。(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二、擴大身心障礙學生之保障,將得延長修業期限之適用對象擴大至碩士及博士班身心障礙學生,並強化教育部對學位授予品質之監督。(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三、為協助國家培育國防科技人才,增訂在學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國內軍事學校修讀學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十四、為確立學生會之法律地位,強化學生參與校務之保障,明定學生會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增列涉及學生權益之相關會議應有學生代表出席,另明定學生會自治事項範疇及大學應予尊重之義務,且明定大學應代發或代收學生會費之程序、保障學生會會務運作空間及優先使用活動空間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二,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三)
十五、強化學生申訴制度之完整性,整合相關規定,明定申訴程序應秉持客觀公正、給予充分答辯機會,並書面告知救濟程序。(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四)
十六、為減輕學生就學經濟負擔,明定還款協助措施,並增訂政府應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提供助學措施。(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十七、為支持研究人員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成立新創事業,明定大學得提供相關資源、獎勵金及自籌財源投資機制,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增訂條文第三十八條之一)
十八、為使校務透明化,就目前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所定之大學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明確入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大學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