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2290000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大學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所有大學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校長遴選委員會須納入教師與學生代表、強化校務會議監督功能與委員會、保障學生參與會議及救濟,並新增章節賦予學生會法制基礎與代收會費。提案以落實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提升大學治理的民主程序與透明度,強化教師、學生在合併、校長遴選與校務決策中的參與和學生自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學教師、學生、職員、學校董事會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九、十五、三十三條並新增第五章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三至之五):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遴選委員會納入師生代表、強化校務會議監督、保障學生參與與救濟、建立學生會法制與代收會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強化師生參與符合校園民主與現代高教趨勢。疑慮:須關注校務運作效率、私校自主及董事會權責變動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私校董事會權責與學生會財源的條文,建議特別對照修正前後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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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徐富癸、黃捷等17人,為回應大學治理現況需求、落實教育民主原則、保障師生權益、健全學生自治體制,並使大學治理架構更符合現代高教發展趨勢,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僅規定國立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則只需經所屬地方政府及董事會同意,惟無法保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爰修正第七條,規定不論國立、公立或私立大學,凡進行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避免重大校務變動僅由主管機關或董事會單方面決定。同時並要求教育部訂定師生權益維護的相關辦法,使合併過程更具透明度並充分保障利害關係人,以強化大學合併程序的民主正當性。
二、為提升校長遴選程序的公開性與代表性,爰修正第九條,明確規範遴選委員會中的學校代表必須包含教師與學生,且學生代表不得少於兩名;此外,也開放各大學得依自治需求將教職員生同意權納入遴選程序。針對私立大學,則將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權自董事會回歸大學本體,並明定教師及學生代表應占一定比例,以確保遴選程序的公平與透明,保障校內教職員生權益。
三、為健全校務會議的組成與運作,爰修正第十五條,明定教師代表中未兼行政主管者應占多數,以強化其監督功能。規定職員代表需經全校職員選舉產生、提高學生代表比例,並新增代理出席制度以提升實務操作的彈性。另外,校務會議轄下新增財務監督、校務監督與議程委員會,以強化大學內部治理與監督機制。
四、現行條文之規定及其中「為增進教育效果」、「輔導學生成立」等敘述,已不符合當代高等教育所奉行之「校園民主」及「學生自治」等理念,爰修正第三十三條,採負面表列方式保障學生得參與大部分會議,避免校方排除學生代表;並將申訴救濟對象擴大至學生組織,使學生在遭遇不當處置時有更明確的救濟途徑。
五、為賦予學生會之建立完善的法制基礎,並給予大學與學生會互動之指引,爰新增第五章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三明定大學應協助成立由全體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以促進學生公共參與與自治能力。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學生會費由學校在收取學雜費時一併代收,使學生會運作更具穩定財源。第三十三條之五進一步確立學生會在人事、財務、選務及章程等重大事項上的自治權,並要求學校於必要時提供行政協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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