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學法》部分條文,內容包括所有大學合併皆須經校務會議同意、校長遴選委員會須納入教師與學生代表、強化校務會議監督功能與委員會、保障學生參與會議及救濟,並新增章節賦予學生會法制基礎與代收會費。提案以落實校園民主與學生自治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提升大學治理的民主程序與透明度,強化教師、學生在合併、校長遴選與校務決策中的參與和學生自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學教師、學生、職員、學校董事會與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九、十五、三十三條並新增第五章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三至之五):大學合併須經校務會議同意、遴選委員會納入師生代表、強化校務會議監督、保障學生參與與救濟、建立學生會法制與代收會費;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強化師生參與符合校園民主與現代高教趨勢。疑慮:須關注校務運作效率、私校自主及董事會權責變動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私校董事會權責與學生會財源的條文,建議特別對照修正前後文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