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制定《失智症基本法》,建立失智症政策的整體法制架構。提案理由為現行制度多靠行政計畫推動,缺乏專法導致跨部會整合不足、資源分散與地方執行落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失智症政策有專法依據、明確中央與地方分工,並透過跨部會統籌機制整合醫療、長照、社福等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失智症患者及其家庭、醫療長照社福體系,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全新《失智症基本法》共二十六條,涵蓋立法目的與定義、中央地方及事業者責任分工、經費與基金、基本計畫、失智識能、友善環境、就業支持、決策支援、醫療照護體系、研究與資料、公私協力、國際合作及檢討評估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制度性規範、強化跨部會整合、保障失智者人格尊嚴與權益;疑慮:基本法偏架構與宣示,成效仰賴經費與執行,且須與其他版本草案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主題有多版草案,留意審查的併案整合,國會雷達持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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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委員會審查2026-05-2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快速成長,現行制度多仰賴行政計畫推動,欠缺整體性法制架構,致跨部會整合不足、資源配置分散、地方執行落差及當事人權益保障不周等問題,爰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持續增加,對醫療體系、長期照顧體系及家庭照顧功能均產生重大影響。依衛生福利部推估,未來失智症人口仍將持續攀升,顯示該議題已具高度公共政策重要性。現行相關措施多以行政計畫推動,尚欠缺整體性法制架構,致跨部會整合不足、資源配置分散及地方執行落差等問題。
二、失智症議題涉及醫療、長期照顧、社會福利、勞動、教育及金融等多面向,現行由各主管機關分別推動,缺乏統一規劃與整合機制,致服務體系銜接不順,亦影響政策推動之整體效能,爰有必要透過專法建立制度性規範,明確中央及地方政府之責任分工。
三、本草案以保障失智症者之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為核心,建構包含基本理念、責任分工、計畫體系、服務整合及政策評估之制度架構,並建立跨部會統籌機制及中央與地方分層治理體系,使相關政策得以整合推動並持續精進。
四、另為因應失智症對個人、家庭及社會之長期影響,本草案並納入預防、早期介入、社會參與、就業支持及權益保障等措施,期由制度面提升整體支持體系之完整性,減緩失智症所帶來之衝擊。綜上,為建立完整之失智症政策法制體系,強化國家責任並提升政策整合與執行效能,爰擬具本草案,其立法內容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及基本理念。(草案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中央、地方政府、服務提供者、事業者及國民之責任分工,並建立行政院層級跨部會統籌推動機制。(草案第五條至第九條)
(三)失智症政策推動之經費保障、基金設置及資源投入機制。(草案第十條)
(四)失智症基本計畫及地方推動計畫之訂定、審議、公告及定期檢討機制。(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五)提升國民失智症識能,推動教育、宣導及社會參與,以減少歧視與污名。(草案第十三條)
(六)建構失智症者友善生活環境,包括交通、公共空間、社區支持及民間參與機制。(草案第十四條)
(七)保障失智症者之社會參與及就業支持機制。(草案第十五條)
(八)強化失智症者之決策支援、資訊可近性及權益保護措施。(草案第十六條)
(九)建構失智症醫療服務體系、整合性照護機制及專業人力培育體系。(草案第十七條)
(十)建立整合性諮詢、轉介及家庭支持服務體系。(草案第十八條)
(十一)推動失智症相關研究、資料建置及政策應用機制。(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十二)促進跨部門及公私協力機制,並強化中央對地方之支援。(草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
(十三)推動國際合作及交流,以提升我國制度發展與國際接軌。(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四)建立定期檢討與評估機制,確保政策持續精進。(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五)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六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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