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建立台灣虛擬資產產業的完整法律框架,強化監管、消費者保護和創新發展。草案設立虛擬資產管理局,規範穩定幣管理,釐清支付型穩定幣的法律性質,授權主管機關監管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虛擬資產服務業者合法經營,吸引國際業者來台布局;解決目前監管不足、消費者權益未受保護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虛擬資產服務業者、消費者和金融科技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虛擬資產監管框架,設立虛擬資產管理局,規範穩定幣管理、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監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完整監管框架,保護消費者權益,吸引國際業者;疑慮:監管過嚴影響產業創新,執行面挑戰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需平衡監管需求與產業創新發展,確保落實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秩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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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審查2026-06-0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委員會發文2026-06-11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鑑於全球虛擬資產市場規模已逾三兆美元,我國民眾持有虛擬資產之比例居亞洲前列,然我國目前對虛擬資產服務業之管理,僅依附於洗錢防制法之登記制度,既無完整之許可審查機制,亦無消費者保護之制度性安排,更無穩定幣發行之法律框架,與歐盟、美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法域之立法進程相較,落差日益顯著。本草案以行政院院會版草案為基礎,針對四大面向進行強化。第一,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立「虛擬資產管理局」,整合分散之監管職能,以專責機關提升政策一致性與執法效率,回應產業一元化監管之長期需求。第二,大幅強化穩定幣管理規範,明文禁止演算法穩定幣在台發行,並明定持幣人享有第一順位優先受償權,發行人破產時準備資產不入破產財團,保障持幣民眾之財產安全。第三,明文釐清符合條件之支付型穩定幣不屬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法商品,由本法統一規範,消除業者長期面臨之法律不確定性,有助吸引國際業者來台布局。第四,授權主管機關以子法納管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及代幣化資產相關業務,僅在母法確立法律基礎,細部規範交由主管機關依市場發展靈活調整,兼顧創新空間與監管彈性。本草案共九章五十三條,期待本法通過後,能為台灣虛擬資產產業建立兼顧消費者保護、市場秩序與創新發展的完整法律框架,保護台灣民眾免受無序市場之侵害,並吸引優質國際業者在符合法規的前提下在台落地深耕,爰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健全我國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市場管理,保障交易人權益,並兼顧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相關應用之發展需求,爰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共九章五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為揭示本法立法目的,並建構我國虛擬資產監理制度之基本法制架構,爰就主管機關之設置、相關用詞定義、創新實驗機制及國際合作事項予以明定。又為因應虛擬資產業務發展之跨境性與高度技術性,並提升監理制度之明確性與前瞻性,爰就虛擬資產管理局之設立、穩定幣及相關虛擬資產概念之界定,以及與外國監理機關合作、推動等效認定等事項,建立明確法律依據,以利制度之完整建構及國際監理接軌。(第一條至第五條)
二、為明確虛擬資產業務之範圍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法律定位,爰就業務類型、服務商分類、許可規範、組織形式、最低資本額及負責人資格條件等事項予以規範,作為市場參與者進入虛擬資產產業之基本門檻。並藉由許可制度及適格性審查機制之建立,確保經營虛擬資產業務者具備相當之財務基礎、專業能力及法令遵循條件,以促進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交易安全及公眾信賴。(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三、為健全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經營管理與業務秩序,爰就其共通管理規範及各類服務商之特別規範,予以整體性制度設計。其規範內容包括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業委外、客戶保護、資料保密、客戶資產保管、法定貨幣留存、資產提取、資訊揭露、財務申報及同業公會運作等事項。藉由建立兼具監理要求與業界自律之管理機制,以提升業者之經營透明度、風險控管能力及內部治理品質,進而維護整體市場秩序與交易安全。(第十三條至第三十三條)
四、為建立穩定幣之完整監理制度,爰就其發行、認可、準備資產管理、贖回機制、持有人權益保障及資訊揭露等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並就境外穩定幣之認可管理、支付型穩定幣之法律性質,以及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授權規範,一併納入制度設計。藉由建構較為周延之法制架構,以兼顧金融秩序之維護、交易安全之確保、法規適用之明確性及未來市場發展之監理彈性,俾利虛擬資產市場於可控風險下穩健發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
五、為強化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市場及相關服務商之管理與監督效能,爰明定不公正交易行為之禁止、民事賠償責任、檢查權、處分權及退場機制等事項,賦予主管機關執行監理所必要之法律工具。透過相關監督措施之建置,期能及時發現並防制市場失序或違法行為,維護交易公平與市場秩序,保障交易人之合法權益,並提升整體監理制度之實效性與公信力。(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為提高違法行為之法律效果及市場嚇阻功能,爰整合並明確規範本法所涉各類違法行為之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針對詐欺、操縱市場、未經許可經營、業務文件不實、挪用客戶資產、誤用名稱及違反穩定幣管理規定等行為,分別設置相應之處罰規範。藉由建構層次分明、責任明確之制裁體系,以強化法令遵循,遏止不法行為,並維持虛擬資產市場秩序及制度公信。(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
七、為利本法施行後新舊制度之順利銜接,爰於附則明定過渡期間及相關配套事項,包括既有業者之申請期限、完成許可之過渡時程、主管機關設立期限、相關法規協調作業及子法研擬要求,並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藉由周延之施行及銜接規範,以確保本法推動過程具備可行性、穩定性及制度延續性,俾使新制得以循序落實並發揮預期監理功能。(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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