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許可、監管、客戶權益保護等,藉此建置虛擬資產市場秩序,實現我國虛擬資產市場潛力;草案內容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許可規範、共通管理規範、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的特定規範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虛擬資產業者合規經營、客戶權益有保障,促進新興科技應用於金融科技創新;解決虛擬資產市場缺乏監管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戶及相關金融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多條條文,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許可、監管、客戶權益保護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虛擬資產市場有必要納入監管,保障客戶權益,促進產業發展;疑慮:監管過嚴會扼殺產業創新,或監管機構權責不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草案時需平衡監管與產業發展的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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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5-06-27,2025-07-0
交付審查2025-06-27,2025-07-0
委員會審查2026-03-23
委員會審查2026-05-07
委員會審查2026-06-01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委員會發文2026-06-1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近年來虛擬資產業發展蓬勃,為求妥善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理、協助虛擬資產業界之發展,並完善虛擬資產業者之客戶權益保障,爰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自2020年以來,虛擬資產業大幅成長。根據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在2022年1月時,虛擬資產業市場估值將近2.5兆美元(約合新臺幣75兆元)。雖然虛擬資產業在2022年歷經Terra Luna崩跌以及FTX倒閉兩大虛擬資產事件,以至於虛擬資產市場估值重挫,但在2023年7月,IMF仍估計虛擬資產業市場總值超過1兆美元;同樣,英國的金融時報也估計虛擬資產市場總值超過1兆美元。足見虛擬資產市場在兩次市場重挫之後,仍有一定規模;在可預見的未來,虛擬資產市場會持續發展。
而臺灣的虛擬資產市場自2020年以來亦同步發展。然而,因為過去主管機關始終不願意主動將虛擬資產業界納管,似乎也不願蒐集虛擬資產業界相關資料,以致我國缺少由主管機關公布、得以描述我國虛擬資產業界現況的數據。我們僅能仰賴其他的資料稍微窺得我國虛擬資產市場所具有的可能性與潛力:2022年,FTX倒閉時公布臺灣投資人合計損失規模約為600億新臺幣、排名世界第七。顯見我國確實有著龐大的虛擬資產市場發展潛力。
2023年8月由比特幣及虛擬通貨發展協會主辦的「臺灣區塊鏈產業地圖/關鍵報告」則臚列了國內超過兩百家區塊鏈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項目以及企業概況。根據該份報告,我國區塊鏈產業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有將近七成的區塊鏈相關公司是在過去五年成立的。與此同時,也越來越多虛擬資產業者向金管會申請洗錢防制聲明,在在顯示我國虛擬資產業正在成長、發展速度正在加快。
然而,過去數年金管會的監管動作卻未與虛擬資產業界發展同步:當虛擬資產業者數量增加、所販賣的商品項目、營業模式都逐步改變時,金管會卻始終保守、堅持只監管虛擬資產業者之洗錢防制業務,而忽視了臺灣所擁有的廣大虛擬資產客戶以及臺灣虛擬資產市場潛能。
為了建置虛擬資產市場秩序,實現我國虛擬資產市場潛力、強化虛擬資產業者之監管、促進新興科技之應用於金融科技創新,並得兼顧我國金融秩序以及客戶權益保護,制定虛擬資產專法有其必要。爰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總則規範,包括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相關用詞定義及國際合作。(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為落實金融科技之發展,明定業者參與創新實驗之後續相關營業規範。(草案第四條)
三、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許可規範,包括種類、許可要求、專營與兼營規範、組織形式、名稱使用、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以及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資格條件。(草案第六條至第十二條)
四、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共通管理規範,包括財務審慎要求、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資訊安全制度、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客戶保護、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廣告、行銷活動及委託關鍵意見領袖規範、客戶資料保密義務、客戶資產保管、客戶法定貨幣留存、客戶資產提取、虛擬資產出借、財務申報,以及資訊公開與保存。(草案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
五、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包括交換商之交換資訊公開、交易平台商之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保管商之虛擬資產保管及業務委託他人處理、承銷商之承銷資訊公開,以及金服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規範。(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六、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之規範,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加入同業公會之義務、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管理權與監督權,以及同業公會之處置權、宣導及教育訓練。(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七、穩定幣發行之許可及廢止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管理。(草案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八、虛擬資產交易及服務之管理與監督,包括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之禁止、主管機關之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退場規範,以及虛擬資產基金之設置。(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
九、違反本法之相關罰則,包括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罪、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罪、違反保管客戶資產義務罪、業務文件虛偽或隱匿記載罪、非虛擬資產服務商使用類似名稱罪、行政裁罰、法人之故意或過失認定,以及易服勞役規範。(草案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
十、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授權所訂定之各辦法定期召開辦法修正檢討會議;同業公會於必要時得擬具辦法修正建議書送交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並應於收受建議書後就該建議書內容召開會議並做成會議記錄;本法施行後之過渡安排及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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