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現行「平復行政不法」僅限於生命、人身自由或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者,本案參考德國VwRehaG,增列概括條款,將其他經調查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的處分或事實行為(如監控、強迫退學、限制出境、職場黑名單等)也納入權利回復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威權時期受到非典型權利侵害者,可能取得行政不法確認與回復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威權統治時期受行政不法處遇的當事人及其家屬,以及承接促轉會職權的法務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之一,於現行限於生命、人身自由、財產所有權的範圍外,增列「其他經調查後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分或事實行為」概括條款,擴大平復行政不法的適用態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充行政不法內涵、回復受難者名譽與尊嚴、重建法治;疑慮:概括條款適用範圍與認定標準的明確性、行政與司法資源負擔、個案如何舉證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概括條款的認定要件是審查重點,可留意委員會對適用範圍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陳培瑜等19人,鑒於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民權利態樣多元,我國目前針對「平復行政不法」之規定僅限於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所有權受侵害者,進行平復及賠償,卻未如同德國之法制(如VwRehaG等法),擴及其他違反自由民主法治的行政不法行為,也得以申請權利回復。為充實我國威權統治時期造成之權利侵害其權利回復之內涵,將「行政不法的定義」擴張至其他亦影響人民憲法上基本權之行政處分與行政事實行為態樣,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現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雖已增訂「平復行政不法」之規範,惟其適用範圍僅侷限於侵害「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然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對人民權利的侵害態樣極為多元,並非僅止於上述三類。根據促轉會調查與相關研究,大量受難者曾遭受長期監控(侵害隱私權)、強迫退學(侵害受教權)、限制出境(侵害遷徙自由)或職場黑名單(侵害工作權)等處遇。此類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實為亦受國家不法行為而影響人民生活、侵害基本權之態樣。
二、德國在處理前東德共產政權之不法行為時,於1994年通過《行政不法措施平復法》(VwRehaG)。該法明確規定,凡為貫徹政治目的,以行政手段侵害或不法限制合憲保障之基本權,並導致嚴重不利益者,皆應予以平復。德國法制不僅處理財產剝奪,更涵蓋「剝奪國籍」、「強迫遷居」及「強制精神醫療處置」等非典型侵害態樣。此一廣泛定義之經驗,足供我國充實行政不法內涵之參考,以建立更全面的法治國回復機制。
三、威權統治時期之行政權往往透過「事實行為」或「不具名處分」達成鞏固權力之目的。本修正草案條文增列「其他經調查後確有侵害人民憲法上權利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概括條款,旨在賦予法務部(承接促轉會職權之機關)更大的調查空間,針對如秘密監控、政治性撤銷學籍等行為進行法律上的「不法確認」。除了是對於個案名譽與尊嚴的修復,更是透過國家認錯,進行行政不法平復,重新建構民主憲政秩序之必要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