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07200000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2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徐欣瑩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全面更新自96年制定以來的市場管理制度。主要強化市場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明確公有市場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責任分擔、建立低度使用市場的活化再利用機制、強化自治組織功能與資訊揭露,並提高部分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零售市場的公共安全與衛生水準,釐清公有市場保險與責任歸屬,並為低度使用市場提供活化轉型工具,保障消費者與攤商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有及民有零售市場的攤商、自治組織、消費者,以及中央與地方市場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條文,重點包括:第一條更新立法目的(增列公共安全、衛生、現代化);第三、四條調整市場定義與主管機關職責;第六、七條明確公有市場安全與保險責任;第八、二十四條增列安全衛生審查;第十條放寬攤鋪位申請資格;第十八、十九條強化自治;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建立低度使用市場活化;第二十三條增訂違規輔導;第二十五條強化民有市場責任;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條提高罰鍰;第三十四條建立資訊揭露制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健全市場治理、提升公共安全衛生、活化低度使用市場;疑慮:罰鍰提高與保險、管理成本對攤商及地方政府的負擔、活化與資格放寬的執行細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全面性翻修,建議對照現行條例逐條檢視,尤其公有市場保險責任分配與罰鍰調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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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鑑於零售市場為民眾日常生活重要之消費場所,亦為地方生活機能與社區經濟之重要基礎設施,其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管理制度,攸關消費者權益與公共利益。惟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自制定施行以來,部分制度已難完全因應現今市場營運型態與管理需求,尤其在市場公共安全責任、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制度、公有市場設施維護責任、自治組織治理功能、低度使用市場活化機制及資訊揭露制度等方面,均仍有補強必要。又公有市場係由地方政府設立之公共消費場所,現行條例雖規定市場自治組織或市場管理委員會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惟公有市場保險費負擔及市場出租、委託民間經營時之責任分配,尚欠明確。另隨人口結構變遷與消費型態轉變,部分市場出現低度使用情形,現行法亦欠缺市場活化與轉型之制度工具。為健全市場治理制度,提升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水準,強化市場自治管理功能,建立公有市場保險與責任分擔機制,完善低度使用市場之活化與再利用制度,並調整部分罰則以符合實際管理需要,爰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零售市場為我國重要民生消費場所,亦為地方社區生活機能及小型經濟活動之重要節點。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制定公布後,已建立公有市場與民有市場之基本管理制度。然而,隨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市場型態多元化發展,市場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自治治理、資訊揭露及市場活化等面向,現行條例部分規定已難完全因應實務需要。
此外,公有市場係由政府設立之公共消費空間,市場營業場所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制度及其保費負擔,應有更為明確之制度設計,以避免管理責任不明確之情形。又部分市場因人口結構變化或商業型態轉變而出現低度使用情形,現行法對於市場活化、轉型及再利用之制度工具亦有不足。
為健全零售市場管理制度,提升公共安全與市場管理品質,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條,更新立法目的,增列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市場現代化等治理目標。
二、修正第三條,調整零售市場定義,使其更符合現代市場多元經營型態。
三、修正第四條,強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市場管理職責。
四、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明確公有市場公共安全及保險制度責任。
五、修正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增列市場設置之公共安全與環境衛生審查事項。
六、修正第十條,適度放寬公有市場攤(鋪)位申請資格,以促進市場活化。
七、修正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強化市場管理與自治組織功能。
八、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建立低度使用市場活化制度。
九、修正第二十三條,建立違規攤(鋪)位之輔導改善機制。
十、修正第二十五條,強化民有市場管理委員會功能及所有權人責任。
十一、修正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提高部分罰鍰額度並強化行政管理工具。
十二、修正第三十四條,建立市場資訊揭露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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