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民眾申請時,機關致送的公文應檢附特定國家語言翻譯副本,並以逐步主動提供為目標;同時要求對身心障礙者的公文符合CRPD通用設計。理由為落實國家語言平等與資訊近用權。
能幫助到什麼
使用各族群語言或有資訊近用需求的民眾(如視障者),更能理解政府公文內容、保障知情權。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各族群語言的民眾、身心障礙者及各級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增訂機關致送人民公文經申請應附特定國家語言翻譯副本(以逐步主動提供為目標),並要求致送身障者的公文符合CRPD通用設計。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國家語言發展法、保障語言平等與身障者權利;疑慮:行政量能、翻譯品質與成本,以及「特定國家語言」適用範圍的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語言近用類提案可關注機關行政量能與分階段落實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4-17,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17,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黃捷等17人,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有義務促使各族群語言平等化,保障各族群人民語言使用之權利,並且國家語言政策、態度及官方語言之使用,將嚴重影響各族群語言之存續。爰擬具「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經申請應檢附特定國家語言翻譯之副本,以利人民語言使用及知情之權利,並應以逐步主動提供為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經申請應檢附特定國家語言翻譯之副本,以利人民語言使用及知情之權利,並應以逐步主動提供為目標。
二、增訂機關致送身心障礙者之公文,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規範之通用設計,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如視障等族群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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