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後,原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的主管機關名稱尚未配合修正。本案將該條主管機關名稱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能幫助到什麼
讓法規名稱與實際機關名稱一致,避免法制體系出現名稱不符的情形,屬配合組織改制的文字修正。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各科學園區管理機關及園區內事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將主管機關名稱由原科技部改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其餘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機關已更名、法規名稱應同步修正以維持法制一致;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意見,主要為配合更名的技術性調整。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類更名校正多為文字性質,重點在確認全套相關法規是否都已同步更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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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蘇清泉、徐巧芯、林倩綺等18人,鑒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業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原科技部已更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惟現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所定主管機關名稱尚未配合修正,致法制體系存有不一致情形。為確保法規名稱與實際組織相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爰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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