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全面檢視《大學法》並修正多項條文,回應高教近二十年的結構性變化。內容涵蓋大學評鑑納入社會責任與校園治理、改革校長遴選、擴大師生與職員參與校務會議、強化學生申訴與校務資訊公開,以及原住民與性別比例保障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學生、職員與教師在校務參與、申訴救濟與資訊取得上的權益可望增加,並強化大學治理透明度與民主正當性。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大學的學生、教職員工、校長遴選與校務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七、九、十一、十五、二十、二十九、三十三、三十九條等,並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之三,涉及評鑑、合併、校長遴選、學程、校務會議、教評、雙學位、學生申訴與資訊公開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校園民主、權益保障與治理透明;疑慮:擴大參與是否影響決策效率、增加行政負擔,及對大學自治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條一次修正時,可逐條看影響對象,校園民主與運作效率常需取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鑒於我國高等教育近二十年來已呈結構性變化,現行《大學法》之制度設計與治理框架,逐漸難以因應新興挑戰,為回應社會變遷、強化校園權益保障、提升大學治理品質,並形塑具彈性與競爭力之高教體系,實有全面檢視並修正《大學法》之必要,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大學評鑑應納入社會責任、校園治理、教職員工生權益與組織參與等事項,並明定教育部辦理或委託評鑑時應納入教職員工與學生團體參與。(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大學合併程序,明定地方政府所屬大學及私立大學之校務會議參與權,並增訂教育部協助公私立大學合併之法源及權益保障機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重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強化教職員工與學生參與、資訊公開及原住民與性別比例保障,以提升校長選任之民主正當性與透明性。(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明定大學得設跨系、所、院、校學分或學位學程,並使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設立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學程或專班納入大學正式組織體系。(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重構校務會議代表組成與比例,擴大學生與職員參與,並明定學生提案連署及代表人數上限,以提升校園民主與運作效率。(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明定教師評審應依系所、學院及校級三級審議作成決定,不得任意增加層級,並授權教育部訂定處理期限,以確保教師權益與專業自主。(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七、擴大學生雙學位修讀彈性,明定得同時於國內外大學或軍事學校修讀學位,以因應多元學習與兵役制度需求。(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八、強化學生參與校務與權益保障,明定與學生權益相關會議須有學生代表出席,且學生事務與申訴等會議學生代表不得低於四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九、明定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保障申訴程序之正當性、資訊告知與制度可近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十、要求教育部每三年辦理校園學生權利調查,並納入不同性別、族群及不利處境學生經驗,作為政策改善依據。(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三)
十一、強化大學校務資訊公開義務,明定應主動公開校務會議紀錄及財務稽核報告,並建立人民申請資訊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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