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調整學生就學貸款制度,減輕青年學貸壓力,強化教育平權。現行制度對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保障不足,修正草案擬增訂貸款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並定期檢討調整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青年學子減輕學貸壓力,安心就學與職涯銜接,解決經濟條件限制升學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青年學生與其家庭,特別是經濟條件有限的學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大學法第三十五條,增訂貸款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並定期檢討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青年學貸壓力,強化教育平權;疑慮:增加財政負擔,調整標準可能不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政規劃與社會經濟情勢的變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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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委員會審查2026-06-11
委員會發文2026-06-23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大學生就學貸款制度,對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保障尚有不足,為減輕青年學貸壓力、強化教育平權,並建立相關標準得隨社會經濟情勢定期檢討調整機制,爰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雖已明定政府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作為協助學生完成大學教育之重要制度依據,惟對於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未屆還款期前利息負擔等重要事項,母法規範仍嫌不足,相關制度內容多仰賴授權辦法處理,較欠缺法律位階上之明確保障。考量教育係國家培育人才、促進社會流動之重要基礎,青年能否順利升學,不應過度受制於家庭短期財務條件;尤其學生在學期間尚未具備穩定收入能力,畢業初期亦常面臨租屋、求職、生活支出及職涯轉銜壓力,若仍須承擔貸款利息,將使就學支持淪為延後負擔,不利青年安心就學與職涯銜接。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確為學生就學貸款制度之授權依據,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亦係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惟現行母法對於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利息負擔之基本政策方向,規範仍嫌不足,致制度重心多仰賴子法運作。
二、現行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已將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列為可貸項目,並就家庭年所得總額、兄弟姊妹或子女情形,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他特殊情況,定其申貸資格及利息負擔之規範。惟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初期之財務壓力仍重,現行制度對其支持尚有精進空間。
三、為具體減輕青年學貸壓力,並使孩子讀書不用先背債,爰於本條增訂就學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並明定教育部應定期檢討申請資格及家庭年所得標準,並衡酌物價、居住成本及家庭扶養負擔調整之。如此既可維持母法原則規範之穩定性,亦能保留子法依社會經濟情勢機動調整之彈性。
四、本次修正,係以降低青年求學負擔、強化教育平權、減少債務壓力扭曲升學及職涯選擇為目的,兼顧法制明確性與行政執行彈性,爰提出本修正草案。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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