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主要目的是加強商港管制區的人員及車輛管理,完善港區安全管理制度。草案擬新增申請港區通行證件的義務,並提高罰鍰額度以強化嚇阻效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港務警察更有效地管理進出商港管制區的人員及車輛,提升港區安全管理與行政執法之有效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商港管制區內的人員、車輛、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港務警察。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新增申請港區通行證件的義務,提高罰鍰額度。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港區安全管理,完善管理制度;疑慮:增加公民營事業機構的行政負擔,可能引發罰則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相關條文的修正是否符合實際執行面的需求,以及是否會增加過多的行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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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鑒於商港管制區為我國國境安全與港埠物流運作之重要核心場域,現行《商港法》對進出管制區人員及車輛之管理規範及罰則額度,已不符當前港區安全管理與執法實務需求,致難有效發揮警示與管理效能。另為強化港區人車管理源頭控管機制,明定於商港管制區內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為其所屬人員及車輛申請港區通行證件,以提升港區安全管理與行政執法之有效性,爰擬具「商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強化商港管制區之安全管理,明定進出商港管制區之人員及車輛,應於管制站出示有效港區通行證件並接受港務警察檢查後始得通行;另為落實人員與車輛管理之源頭控管,增訂於商港管制區內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為其所屬進出港區之人員及車輛申請港區通行證件之義務,以完善港區管理制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二、配合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調整罰則架構,將現行條文涉及通行證違規之處罰另列為獨立規範,並配合條次遞移調整相關款項順序;另衡酌違規行為對港區安全之影響程度,將未依規定出示通行證件之最高罰鍰額度由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下,以強化嚇阻效果;並配合新增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通行證件之義務,增訂未依規定申請者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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