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五十三條,增訂船舶所有人未按時改善海難或意外事故的處罰規定;目的是加強督促船舶所有人及時處理海難事故,避免對我國海域安全造成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督促船舶所有人及時處理海難事故,減少對我國海域沿岸人民生命財產的風險;解決目前船舶所有人消極應對命令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所有人(尤其是國外船舶所有人)和我國海域沿岸人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三條,增訂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處罰規定可督促船舶所有人及時處理海難事故,保障我國海域安全;疑慮:按日連續處罰可能被視為過嚴,影響國際船舶所有人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處罰標準和執行細節,以避免爭議和國際糾紛。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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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5-12-17
委員會審查2025-12-18
委員會審查2025-12-29
委員會發文2025-12-29
委員會審查2025-12-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爰我國商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就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增加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爰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商港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者,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
二、近年來於我國商港區域外發生多起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擱淺、沉沒或故障漂流之案件,航港局縱然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限期打撈、移除船舶及所裝載貨物至指定之區域。實際情況多發生船舶所有人對於航港局限期採取應變措施之命令,置之不理或消極應對,此外據統計有大量擱淺至我國海域之船舶所有人為國外船舶所有人,其中以大陸籍船舶所有人居多,經常因在臺灣無資產可供擔保而消極面對我國主管機關之移除、脫困命令,而主管機關無法按日連續處罰,再者我國海域之每日海象變化複雜,一但船舶所有人消極拖延,對我國海域沿岸之人民之生命、財產均會造成重大危害之風險,為此,增加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可視情形督促船舶所有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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