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條文,主要是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以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此修正旨在使主管機關之規定符合現制,便於事務推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明確權責,順暢動物傳染病防治事務的推動。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主管動物傳染病防治事務的機關,包括中央、直轄市和縣(市)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將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確保主管機關權責明確;疑慮:修正後是否會增加行政作業的複雜度或造成工作推動的延遲。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修正條文的實際影響和執行面的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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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鑑於《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1日施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惟原農委會主管之若干法律,仍未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為配合機關組織改制現況,並利於事務推動,爰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農業部組織法》業於民國112年8月1日施行,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配合改制為農業部,故配合將主管機關一併修正為農業部,使主管機關之規定符合現制。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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