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旨在防止非洲豬瘟等高致病性動物傳染病入侵國內養豬產業,保障國家畜牧業安全與公共衛生。草案擬增訂與加重刑責及罰金,以強化法律規範,防堵境外傳染病入侵。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內養豬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避免大規模疫情爆發,保障國家畜牧業安全與公共衛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養豬產業、農民生計及相關產業鏈。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一條條文,罰金上限由新臺幣三百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並增訂對營利目的行為加重刑責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法律規範,防堵境外傳染病入侵,保障國內畜牧業及公共衛生安全;疑慮:加重刑責及罰金可能對產業造成衝擊,影響業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訂後法律條文須留意實際執行面與產業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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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9人,鑒於亞洲各國均遭受非洲豬瘟疫病危害,臺灣雖成功守住七年防線,但近期仍發生個別養豬場爆發疫情。為防止非洲豬瘟等高致病性動物傳染病入侵國內養豬產業,保障國家畜牧業安全與公共衛生,爰修正「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與加重刑責及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亞洲各國爆發非洲豬瘟疫情,臺灣雖成功守住七年防線,但近期仍發生養豬場爆發疫情,顯示高風險肉品輸入及防疫管理仍存在漏洞。若病毒擴散,將造成國內豬隻大規模死亡,對養豬業、農民生計及相關產業鏈造成重大損失,社會經濟衝擊難以估計。因此,有必要強化法律規範,防堵境外傳染病入侵。
二、現行第四十一條擅自輸入禁止檢疫物者之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對高風險違法行為之嚇阻力不足。鑑於非洲豬瘟等高致病性動物傳染病的潛在危害極大,爰將罰金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使刑罰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稱,增強法律威懾效果,保障國內畜牧業及公共衛生安全。
三、行為人若以營利為目的擅自輸入禁止檢疫物,其主觀惡性顯著,且行為易造成疫情大規模擴散。為符合比例原則與防疫政策需求,增訂對營利目的行為加重刑責之規定,得加重刑至二分之一,以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防範非法輸入行為造成的防疫風險。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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