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9680000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明確規範國有實驗林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的運用原則,使其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促進地方發展。現行法規未明確區分實驗林收入的用途,導致收益未必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實驗林所在地的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及區域永續發展,落實國有財產的公益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立大學校院、實驗林所在地的地方社區和人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明確規範國有實驗林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的運用原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規範實驗林收入的運用原則,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促進地方發展;疑慮:可能會增加行政程序複雜性,如何界定實驗林收入的運用範圍和優先順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實驗林收入的運用範圍和優先順序的劃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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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30
交付審查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等16人,鑑於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括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惟實務上,部分國立大學管理或使用之場地、設施係屬「實驗林」,且該等實驗林多為國有土地,其設置與使用本兼具國土保育、學術研究及地方公共利益等多重公共目的,然而,現行法制未就實驗林相關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之用途設有明確規範,致使相關收益未必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亦未充分反映國有土地公共性及在地發展需求,顯具檢討與補充之必要,故此,為使國立大學運用國有實驗林所生之相關收入,得合理回饋於實驗林所在地,並促進當地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及區域永續發展等,爰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相關收入運用原則,以健全制度設計,落實公共資源公益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括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係指學校提供場所及設施等所收取之收入,惟若該等場所或設施屬於實驗林,且該實驗林土地權屬國有者,其性質涉及國有財產使用及管理,非單純屬學校自行運用之校務資源,但現行法制未就其收入運用予以明確區隔,實具釐清之必要。
二、國立大學校院對於前述屬於國有土地實驗林,依法僅為管理或使用機關,非所有權人,是以,因管理或使用該等實驗林所生「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其性質與一般校園場地設備收入有所區別,不宜概括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尤不宜用於學校內部人事費用、講座經費、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出國旅費、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或租賃、新興工程,或其他與校務推動直接間接相關之支出項目,以免混淆國有財產管理與校務經費運用之界線。
三、為兼顧國有土地公共性、實驗林設置目的及地方公共利益等,爰明定凡屬國有土地實驗林所生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應優先用於實驗林所在地之人才培育、地方事務推動、社區發展及其他與在地公共利益相關之用途,以落實國有財產公益性,並促進中央資源回饋地方與區域均衡發展。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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