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允許兒童及少年在司法程序中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行使其表意權,以確保其意見和意願能真實反映。該修正是為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的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兒童及少年在父母離異等家庭事件中,能夠以更適宜的方式表達意見,減輕其心理壓力,維護其最佳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家庭事件訴訟的兒童及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允許兒童及少年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行使其表意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的保障;疑慮:實務上如何認定兒童及少年具備形成自己意見的能力,以及如何確保間接方式表達意見的真實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的落實和配套措施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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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為重視司法程序中兒童及少年之表意權,並確保其充分行使,並真實反映其意見與意願;復以考量兒童及少年在父母離異之家庭事件中,常因面臨忠誠衝突而不願親自出庭表達意見,爰明定其得以代理人等間接方式行使表意權,使其意思與意見表達正確傳達至法院,俾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保障之意旨。是以,爰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兒童及少年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行使其表意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具備形成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對於所有影響其本身之事項,有權自由表達其意見,並應賦予其得以由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另依《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號一般性意見第三十五點之說明,兒童於決定表達意見後,尚應有權選擇其表達方式,包括「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始符公約保障兒童表意權之完整意涵。
二、現行條文文字,易生僅得由法院「直接聽取」兒童及少年意見之解釋疑義。然於父母離婚及親權爭議案件中,兒童及少年多因面臨對父母雙方之忠誠衝突,若須進入司法程序親自表意,往往承受過度心理壓力,反不利於其最佳利益之維護。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及少年表意權之精神,並尊重其表達意願與方式選擇,爰修正相關條文,明定承審法院應依兒童及少年之意願,使其得選擇以直接方式表意,或以代理人等間接方式表達意見,以兼顧其權益保障與心理福祉。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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