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增訂太空發展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成立「太空發展基金」,以確保我國太空產業競爭力,加速搶占新太空領域戰略高地。該基金將用於支援太空產業發展,強化我國在國際太空市場的競爭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台灣太空產業發展,解決產業競爭力問題,搶占新太空領域戰略高地。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台灣太空產業發展相關人員和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成立「太空發展基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我國太空產業競爭力,加速搶占新太空領域戰略高地;疑慮:太空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使用的範圍和績效評估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太空發展基金的具體規劃和實施方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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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蘇巧慧、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有鑑於太空發展法立法後,近年來國際上太空產業發展迅速,且已成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為確保我國投入更多資源確保產業競爭力與加速搶占新太空領域戰略高地,擬成立「太空發展基金」,爰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太空發展法,係於2021年5月制定;迄今已近五年。在這段期間,國際太空發展進展迅速,到2030年,國際太空相關產業市場將達到一兆美元規模;我國亦因應新太空發展,將太空產業列為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中,並同時修正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由原定的10年251億,大幅增加為13年710億元。觀諸目前計畫內容,係以建構國家衛星星群佈建、火箭發射基礎能力為核心,再以臺灣成熟厚實的資通訊產業為基礎,快速切入國際衛星產業供應鏈。然除進行近程的產業基盤建構與供應鏈關鍵角色佈局,我國更應著眼於未來20、30年的太空發展,為太空市場的大幅度擴充與產業內容轉型做準備。以日本為例,2023年起,在原定預算之上,成立一兆日圓規模的「宇宙戰略基金」,其目的就為了因應太空市場的急遽擴大,以及可預見的人類活動領域將大幅向太空擴展,最大程度的支援需要長時間的尖端技術研發實證,並且切合其國家社會課題的解決,為未來世代的太空發展打下基礎。因此,我國亦應成立類似目的的「太空發展基金」確保我國未來幾十年的太空競爭力,與國際太空發展的關鍵角色;爰提出「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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