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學術自由、深化校園民主與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權益,明確校務會議權責,促進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使校務透明化。草案對大學評鑑、組織及會議、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學生申訴事項及學生會相關規範進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學生、教職員及大學管理者,解決校園民主、學生權益及校務透明化等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大學評鑑事項(第五條)、大學組織及會議(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第十六條)、學生申訴事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及學生會相關規範(增訂章節第五章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三至第三十三條之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學術自由、深化校園民主、維護學生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大學行政負擔、影響大學自主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大學法修正對大學生態的具體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為強化學術自由、深化校園民主與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權益,使校務會議權責明確,並促進學生參與學校公共事務以及使校務透明化,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進行大學法之通盤檢討,本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就大學評鑑事項、大學之組織及會議、校務會議審議事項、學生申訴事項,以及大學學生會相關通案性規範,進行修正,以下說明:
一、大學自我評鑑事項納入社會責任、校園安全、教職員生權益等面向,並應對外公告。(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地方政府所屬大學,和私立大學合併應經校務會議同意之規定,並納入教職員生權益為考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公私立大學校長選任之方式,如增加各方代表之保障,並得設置同意權行使程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參照私立學校法及教師法之規定,增訂大學校長涉犯刑事案件之停職、解職要件。(增訂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修正校務會議之組成、各類代表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修正校務會議審議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修正條文文字,大學教師相關權利義務與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不得違反教師法。(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八、進行大學學生代表產生之宗旨檢討,並明文其產生方式、應保障出席之會議等。(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九、酌修學生申訴之規定,並刪除第三十三條之二,移列相關項次至本條。(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一)
十、移列規定至第三十三條之一。(刪除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二)
十一、增訂學生會專章。(增訂章節第五章之一)
十二、大學應協助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確保其運作之獨立性。(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三)
十三、學生會由學生自治,大學不得干涉,相關應遵守之原則指引由教育部訂定。(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四)
十四、大學應提供由學生會自主管理之獨立活動空間。(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五)
十五、大學得將學生活動空間交由學生自治組織經營管理。(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六)
十六、學生社團之經費機制,應由大學與學生共同決定。(增訂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七)
十七、教育部應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並對外公布之。(增訂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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