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主要是為了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將原住民農民的提繳及請領年齡降為55歲。現行規定農民年滿65歲才能請領農民退休儲金,草案希望藉此調整縮短原住民農民的退休年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原住民農民提前退休領取年金,解決其經濟需求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農民的退休儲金提繳及請領年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原住民農民退休年金政策與其他相關法律規範一致;疑慮:可能增加財務負擔、影響整體農民退休儲金制度的財務穩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財務影響評估及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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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1-02,2026-01-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16,2026-01-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23,2026-01-2
三讀2026-01-23,2026-01-2
黨團協商2026-01-07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倩綺等17人,為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爰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於110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11年1月25日施行。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第十四條規定,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二、查原住民平均餘命與非原住民至今仍相差8歲以上,爰參考現行相關年金制度法律規範,包括《國民年金法第五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十七條第六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等,皆已規定原住民於55歲即可請領退休年金,爰參酌上開法律規範,將農民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提繳及請領年齡皆降為五十五歲,使原住民適用之年金政策趨於一致。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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