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相關條文,旨在強化商港管理,改善船舶管理不善問題,維護港區安全與效率。草案新增沒入與罰鍰制度,規範船舶離港、移泊及留置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港區管理單位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消極置留問題,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效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商港內船舶管理單位、船主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新增沒入與罰鍰制度,規範船舶離港、移泊及留置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商港管理,維護港區安全與效率;疑慮:新增罰鍰制度可能增加船主營運成本,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修正案對產業發展與港區管理效率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2-05,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2-05,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羅廷瑋等16人,鑒於現行船舶常有因管理不彰消極置留商港,影響港區安全及效率,為強化商港管理法制,完善船舶離港、移泊及留置之規定,並增設沒入與罰鍰制度,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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