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5210000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2-0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因應高等教育需求變化,強化大學治理彈性、學生與教職員權益,並完善監督機制。此草案經過20年的修訂,涉及大學評鑑、校長選任、學生權益等面向的調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大學學生與教職員,強化其權益與保障;解決大學治理與監督機制不完善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大學學生、教職員與大學行政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涉及大學評鑑(第五條)、校長選任(第九條)、學生權益(多條修正)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大學治理彈性、保障學生與教職員權益;疑慮:可能增加大學行政負擔、需要更多資源投入。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法對大學自治權與政府監管間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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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11-28,2025-12-0
交付審查2025-11-28,2025-12-0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徐富癸等16人,有鑒於當代高等教育需求變化,現行大學學制、大學治理彈性與高教資源之整合與分配皆有待配合精進;又大學學生與教職員之權益,亦有待強化保障;以及大學之治理與監督機制尚待完善,以增進大學學術與教學品質。大學法自2005年後,已有20年未全面修正以配合時代需要,種種因素顯見《大學法》之修法已有實質必要,爰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大學評鑑應納入事項,教育部委託評鑑應納入教職員工生團體參與。(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地方政府所屬大學和私立大學合併應經校務會議參與,教育部得提出公私立大學合併計畫,並應訂定公私立合併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修正公私立大學校長選任整合性規定,增訂同意權行使程序法源,保障遴選中委員會學生代表、校務會議表達意見權及資訊公開。(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公私立大學校長任期及續聘之整合性規定,續聘評鑑小組應納入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新增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增訂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前去職或解聘之規定,規範校務會議得提出解聘或解聘建議。(新增條文第九條之二)
六、增訂公私立大學校長涉嫌刑事案件時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得停止其職務與代理之規定。(新增條文第九條之三)
七、修正大學得設跨校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增訂大學得設教育實驗單位。(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增訂教育實驗單位學術主管之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行政主管人員辦理國際業務者得由外國籍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約用職員得擔任行政主管人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修正校務會議之組成、各類代表產生方式、代理及鼓勵措施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十一、增訂校務會議下設監督財務與校務之委員會和編定議程之委員會,經校務會議決議得設常設或臨時之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成員皆應包含未兼行政主管職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新增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十二、修正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明文納入對校務行政之監督及教師聘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三、增訂校務會議議事公開透明原則、提案最低門檻、無記名投票與遵守會議規範及自訂議事規則之規定。(新增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十四、修正教師聘任應符專業及系所、院、校層級逐級評議,不得增加評議層級,處理期限等注意事項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五、修正大學得建立教師評鑑或專業發展制度,若訂定評鑑指標應公開之,評鑑指標應注意事項由教育部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十六、增訂編制外教師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權。(新增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十七、修正學士畢業生得逕讀碩士,明定學士逕讀博士得改申請修讀碩士。(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八、修正大學訂定之修業期限得延長至四年,身心障礙學生修讀碩博士亦得延長,大學得規定學生修讀雙輔得同時採計為畢業選修學分以鼓勵學生跨域學習,大學得設學士學位之終身學習學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九、修正大學得開放學生自行修習雙輔所需科目學分,於畢業當學期經申請取得雙輔。(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二十、修正大學學生得經核准同時於軍事學校修讀學位。(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二十一、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至此。(新增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二十二、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移列至此。(新增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
二十三、增訂學生得依居住事實申請遷入戶籍至大學,學生因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入大學或租賃住宅不影響其遷出原戶籍前得享有之權益。(新增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三)
二十四、修正學生代表設立宗旨、產生方式、應出席會議保障及學生事務相關會議代表比例保障。(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二十五、修正學生申訴之規定移列至此,刪除學生手冊。(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二十六、增訂教育部應定期辦理及修訂學生權利調查。(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三)
二十七、增訂學生會及學生自治專章。(新增第五章之一)
二十八、增訂學生會成立規範及教育部應協助提升學生參與能力與民主素養。(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四)
二十九、增訂大學應於收取學雜費時向全體學生代發學生會費單。(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五)
三十、增訂學生會之自治、大學提供必要協助之角色及應訂定大學與學生會互動之應遵行事項。(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六)
三十一、增訂大學應提供學生會獨立且可全時段使用之活動空間。(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七)
三十二、增訂大學宜將學生活動空間交由學生自治。(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八)
三十三、增訂大學宜與學生討論決定學生組織及社團經費決定機制,審議時學生代表宜達二分之一。(新增條文第三十三條之九)
三十四、刪除並移列至第三十二條之一。(刪除條文第三十四條)
三十五、刪除並移列至第三十二條之二。(刪除條文第三十五條)
三十六、修正大學應主動公開校務資訊並訂定申請未主動公開資訊之程序,主動公開者應包含校務會議及其下設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大學財務稽核報告。(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三十七、增訂大學應協助教職員成立教師會或工會並提供必要協助,以保障其權益。(新增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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