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避免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草案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方有權要求其離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可能被沒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港方有效管理船舶停留時間,維護商港安全及航行秩序,解決船舶長期停留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內長期停留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港方管理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新增港方要求船舶離港的權限;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對於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的沒入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過度限制船舶所有者的權益,增加船舶運營的風險和成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港方權限與船舶所有者權益的平衡,以及執行標準與程序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