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4050000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2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民用航空法》第119-1條,賦予主管機關對超輕型載具違規行為「命限期改善」的權限,解決現行法規彈性不足問題;現行法規僅能處罰鍰,無法有效督促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超輕型載具使用者、協會及學校單位避免違規罰鍰,督促改善安全維護;解決主管機關執行困難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超輕型載具使用者、協會、學校單位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9-1條,新增「命限期改善」權限;詳見原文說明適用範圍與細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有助於督促超輕型載具使用者改善安全維護,避免違規罰鍰;疑慮:修正條文可能過度限制使用者權益,或認定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條文執行細節與適用範圍,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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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鑒於近年超輕型載具活動日益普及,這類活動多以休閒、運動、教育訓練為主要性質,使用者涵蓋個人、協會及學校單位,超輕型載具違規態樣多元,其中部分屬於行政程序或技術瑕疵,如未依期限申請檢驗、訓練機構登錄資料不全、或安全檢查文件未即時更新,並未直接造成飛航安全危害,然而現行第一百十九條之一僅明定「得處罰鍰」,並未賦予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有違比例原則與裁量彈性,爰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用航空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修正增加超輕型載具專章,並由交通部發布「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據民航局統計,104年至113年底,通過各項檢驗的合格載具,由22架成長至65架,增加近2倍。合格操作證張數也由181張成長至280張,增加約5成5。
二、據民航局統計,近10年,超輕載具及玩家都明顯成長,目前只限在已公告的21處合法空域操作,近10年違規案件共54件,罰鍰逾新臺幣500萬元。
三、按現行條文係針對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活動團體或超輕型載具製造廠違反本法所定應循之情事發生時之處罰規範,然超輕型載具主要用途係供休閒、娛樂用途,為確保使用者之安全,並考量超輕型載具之用途及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現行條文並未要求規範對象應限期改善及訂定未限期改善之處罰,爰修正本條以彰警示,以達對超輕型載具使用者之安全維護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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