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船舶滯留商港的處置方式,避免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修正重點包括令船舶離港及沒入船舶的規定,以增進管理效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滯留問題,保障商港安全與航行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增訂令船舶離港的規定;修正第六十五條之四,增訂沒入船舶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與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疑慮:可能侵害船舶經營者的權益,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可能過於嚴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平衡商港安全與經營者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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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必要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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