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調整農產品批發市場減稅獎勵制度,使農民團體經營運銷集貨能更順暢。現行法規導致農產品批發市場私有地無法享有減稅優惠,修法旨在解決此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農民團體,使其經營運銷集貨更為順暢,享受應有的稅制優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農民團體、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者及相關稅收政策。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條文,將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與第十五條優先出租規定區隔,並明列第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享之租稅優惠。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條文使農民團體經營運銷集貨能享有稅制優惠,促進農業發展;疑慮:修法可能影響公有土地出租收益,或造成稅收損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法對農業發展、稅收及市場經營者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委員會發文2026-01-09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莊瑞雄等16人,現行農產品批發市場減稅獎勵制度,諸多實務案例無法適用。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利確實鼓勵農民團體經營運銷集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現行第十條規定農民團體共同營銷之集貨場用地,原意得享有稅制獎勵,惟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規範公有土地優先出租為集貨場用地之條文,未與稅制優惠區隔,導致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私有地,無法享有減稅優惠。
二、修正第十條規定,將農產品批發市場地用與第十五條優先出租規定區隔,並明列第十七條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享之租稅優惠。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