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個草案旨在修改《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允許地方政府在取得土地時,除了購買或徵收外,還可以租用或使用其他合法方式,以解決土地取得的困難,促進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現代化。現行法規已沿用40年,隨著社會變遷和國家政策調整,修改條文以提供地方政府更多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將有助於地方政府順暢推動農產品批發市場的遷建或新建,解決現行法規帶來的法令障礙,促進農產物流的現代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政府、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者以及土地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新增租用、撥用、合作開發等土地取得方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賦予地方政府更多土地取得彈性,有助於推動農產品市場現代化;疑慮:可能造成公有土地流失或濫用,影響原有土地政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對於土地取得方式的意見,以及對於公有資產活化的影響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委員會發文2026-01-09
案由
本院委員邱議瑩、林楚茵等20人,目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對於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土地,僅規定私有土地須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徵收」,未開放「租用」作為取得方式,與現行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政策(如台糖公司採「以租代售」政策)產生衝突,導致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興建新設施時,遭遇法令障礙、推動困難。該條文制定於民國73年,迄今已逾40年,隨社會變遷、土地資源日益有限,以及國家推動活化公有資產、促進農產物流現代化之政策需求,實有必要調整法條,賦予地方政府更具彈性之土地取得工具,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文制定於民國73年,當時土地政策與市場經營模式迥異於今日,隨著國家政策趨向活化國有資產、鼓勵公私協力,亟需調整法規以反映現代化治理需求。
二、修正文字增強公有土地之使用彈性,使其取得方式不僅限於出租或讓售,亦得採用如撥用、合作開發等其他適法方式,反映實務操作彈性。並回應地方政府在取得非公有土地之實際困難,明文增列「租用」選項,以彌補現行條文未開放之缺口。
三、新增文字處理具公營色彩但屬私法人(如台糖)之土地,回應實務上僅提供租用、合作機制的狀況,賦予法源依據。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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