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重點在於加速落實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的權益保障,並配合國土計畫實施進程。草案提出將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訂定時程提前,以解決現行延遲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草案,有助於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的固有權益,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的權益,以及國土計畫相關機關的業務執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增訂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發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配合國土計畫實施進程;疑慮:修正案可能增加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影響國土計畫的整體實施進程。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各方權益與利益,確保修正案能有效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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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21,2025-11-2
交付審查2025-11-21,2025-11-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20人,有鑑於現行《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延期六年,由原定114年4月30日延後至120年4月30日,導致「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遲未施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土地之固有權益,難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保障。爰擬具「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土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第三項明定,前項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二、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導致現行《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延期六年,由原定114年4月30日延後至120年4月30日,進而使得「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遲未施行,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固有權益,難以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對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保障。
三、爰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增訂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明定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之使用管制規則,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訂定發布,不受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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