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規範外國商船的管理,遏止偽冒船舶登記及證書的不法情形,維護商港秩序與公共安全。草案旨在防止「三無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港區安全與營運效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港區管理單位有效監管外國商船,解決偽冒船舶登記及證書問題,維護商港秩序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外國商船經營者、港區管理單位及我國航行秩序。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規範外國商船的管理及偽冒船舶登記的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秩序與公共安全,遏止偽冒船舶登記及證書的不法情形;疑慮:可能增加合法船舶經營者的負擔,影響船舶經營的自由。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修正條文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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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部分外國商船因管理不善或涉及不法,致有持用偽冒證書、積欠港埠費用及船員薪資、或船東失聯不願處理等情形,形成所謂「三無船舶」,不僅影響船席調度與港區安全,亦可能危害我國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為防止船舶長期滯留商港,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營運效率,並有效遏止偽冒船舶登記、證書或其他識別資料之不法情形,以維護商港秩序與公共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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