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針對長期停留商港的船舶進行規範,以維護港區作業秩序與管理效率;並建立明確的船舶識別資料管理機制,以確保港區安全及航行秩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港區管理單位提升管理效能,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解決長期停留船舶影響港區作業秩序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長期停留的船舶,以及港區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規範長期停留商港的船舶及船舶識別資料管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明確的管理與處理機制,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及提升管理效能;疑慮:規範可能增加船舶營運成本,影響航運業者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確保規範合理且兼顧各利益相關者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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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部分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可能影響港區作業秩序與管理效率,並因船舶識別資料管理涉及港區安全及航行秩序,為建立明確之管理與處理機制,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及提升管理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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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商港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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