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時間停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維護商港及國家安全。草案擬增訂規定船舶離港期限及沒入違法船舶的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滯留問題,保障港區安全及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所有權人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新增規定船舶離港期限及沒入違法船舶的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效率,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疑慮:可能影響船舶經營者的權益,沒入船舶的標準和程序需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權益的平衡和配套措施的完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防範其對我國商港安全及國家安全構成威脅,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命該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亦得於完成移泊後命其於三個月內離港。
二、增訂規定,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之船舶,以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所有權人,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沒入之。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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