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允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航道調整並公告,以兼顧海洋環境保障及船舶安全航行。現行航道劃設不統一,由不同機關負責,修正案旨在解決此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海岸地區主管機關及時調整航道,降低海洋污染風險;解決近岸海域航道劃設不統一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海岸地區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船舶航行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允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航道調整並公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海洋資源永續發展、保障海岸環境;疑慮:機關權責調整可能增加行政複雜度、航道劃設標準需統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機關間的權責劃分和航道管理標準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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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14,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14,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資源日益耗損,維護海洋資源永續發展為我國環境保護重要課題,為此,當船舶航行有影響海洋環境之疑慮時,即時調整航道降低環境污染風險相對重要,但我國水域航道並非全由航政機關統籌辦理劃設,為兼顧海洋環境保障及船舶安全航行,爰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海岸管理法之上位計畫為「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該計畫第六章執行計畫之表6.2-1「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敘明「九、航道、航線規劃及海難應變機制檢討」主辦機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劃設之航道,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航道調整並公告之。
二、考量海岸地區主管機關對於發生「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之情事時,必須主動介入處理,然現行近岸海域中除商港之進出港航道係由交通部航港局會商港務公司及相關單位後劃設,其餘工業港、漁港及其他因使用目的劃設之航道,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航道,並非由航政機關統籌辦理,故修正本條文後段之文字。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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