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7036000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11-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增訂收容替代期間應遵守事項,針對涉有國安疑慮個案加強管控;並課予主動聲請再收容之義務,以確保國家安全。該草案旨在補強現行制度對高風險個案之管理,避免安全漏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家安全相關部門,更有效地控管涉有國安疑慮的外來人士,解決現行制度之漏洞;同時有助於維護社會安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有國安疑慮的外來人士、相關收容機構及國家安全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增訂收容替代期間應遵守事項,並課予主動聲請再收容之義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國家安全防護、避免非法入境者造成社會問題;疑慮:可能侵害人權、執行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意見平衡,確保國家安全與人權之兼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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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羅美玲、楊曜等24人,鑑於近期發生部分外來人士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仍從事足以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行為,現行規範對涉有國安疑慮個案之管控顯有不足,爰授權主管機關得增訂收容替代期間應遵守事項,並課予主動聲請再收容之義務,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第七款及第四項。
二、近年發生外來人士非法入境,經查獲後雖經判刑確定,惟因原屬國政府遲延或拒絕協助確認身分,致無法即時遣返,我國僅能於收容期滿後改採「收容替代處分」。
三、部分個案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仍藉由公開發言、媒體訪談或社群平台,詳述非法入境經過,並涉及其特殊任務或敏感背景,顯示現行法制對涉有國家安全疑慮人員之管控明顯不足。
四、前述情形不僅可能洩漏我國安全相關資訊,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潛在危害,亦暴露現行制度於刑滿或收容期滿後之漏洞。
五、為補強對具高風險個案之管理,避免刑滿或收容期滿後出現安全漏洞,爰於第二項增訂第七款,授權主管機關於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時,得加列應遵守事項;並修正第四項,明定若違反相關規定,課予移民署義務,應會同相關機關審酌情形,並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再收容,以確保國家安全不受威脅。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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