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加強我國商港對偽冒船舶的辨識與處置能力,維護港口安全與國際貿易秩序。草案希望通過增訂或強化偽冒船舶的定義、查驗程序、取締措施與處罰規範,來健全商港安全防護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我國商港管理機關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保護我國商港航行秩序與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我國商港管理機關、船舶營運業者與進出口貿易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國家安全與國際貿易秩序;疑慮:可能增加船舶營運成本與行政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平衡國家安全需求與國際貿易順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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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1-07,2025-11-1
交付審查2025-11-07,2025-11-1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為海島國家,十分仰賴港口進行貨物貿易,惟近年來多次發生外國籍船隻滯留港區妨礙船席調度,且影響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另為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保護我國商港航行秩序與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商港為我國對外貿易及國際交流之重要門戶,維護港口安全不僅涉及國家安全,亦關係國際貿易秩序及民生經濟穩定。
二、現行《商港法》對於防範偽冒船舶之規範與執行措施不足,執法機關往往缺乏明確法源可資依循,影響港口安檢能量及法律嚇阻效果。
三、為確保商港安全,加強國際海事安全規範監督,本次修法將增訂或強化偽冒船舶之定義、查驗程序、取締措施與處罰規範,以健全商港安全防護網。
四、爰此修正,期能提升港口對偽冒船舶之辨識與處置能力,防範不法船舶混入合法港埠作業,進而維護我國海上治安、國際運輸秩序與國家形象。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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