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可要求長期滯留的船舶限期離港,若逾期未離或識別資料不符,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航行安全。該修正旨在防止船舶長期佔用港口資源、影響作業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不法船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和航港局有效管理港口資源、維護航行安全,並打擊偽冒船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長期滯留港口的外國商船和國內船舶,以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和航港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新增規定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或航港局可要求長期滯留的船舶限期離港,逾期未離或識別資料不符的外國商船可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航行安全,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不法船舶;疑慮:可能過度限制船舶所有權人或經營者的權益,沒入船舶的處罰是否過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注意各方意見的平衡,確保修正後的條文能有效維護商港營運秩序與航行安全,同時兼顧船舶所有權人或經營者的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