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相關規範,確保職場安全、健全申訴體系。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定義,建立完整的申訴、調查與處理流程,明確規範霸凌行為人之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職場霸凌受害者,解決申訴及防治問題;強化對申訴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保護規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三、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職場安全、健全申訴體系、強化保護規定;疑慮:新規範對雇主及職場的衝擊、罰則的合理性及申訴程序的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確保新規範的公平合理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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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林沛祥、羅廷瑋、游顥等19人,鑑於近期社會頻傳職場霸凌事件,凸顯現行法制在不法侵害的預防及防治強度、內外部救濟及最高負責人行為處置等面仍有不足。為確保職場安全、健全申訴體系,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職場霸凌定義及霸凌防治相關規範;建立完整的內部與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流程;明確規範霸凌行為人之罰則;強化對申訴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保護規定,避免遭受不利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
二、明定職場霸凌定義及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公開揭示等不同防治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三、強化職場霸凌內部申訴之調查、處理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機制;並明定雇主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及調查認定屬職場霸凌成立之案件,應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
四、針對職場霸凌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建立外部申訴、調查與處理等機制,明定勞工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程序及期限;主管機關並得委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
五、增訂違反職場霸凌防治規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等罰則;提高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並配合相關條文修正,增訂罰則。(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
六、基於保障工作者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及讓社會大眾適時獲取正確資訊,針對違反本法規定者,公布事項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發生職業災害者,增加公布發生地點及罹災人數。(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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