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避免船舶長時間停留商港,影響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和秩序。草案提出增訂船舶離港的規定和沒入船舶的處置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船舶,解決船舶滯留問題,維護商港營運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船舶經營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船舶離港和沒入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商港安全和秩序,打擊偽冒識別資料的船舶;疑慮:可能影響船舶經營者的權益,增添行政機關的權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權益的平衡和規定實施的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