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草案希望藉此嚇阻非法船舶的不法行為,保障我國通訊安全及其他重要基礎建設的安全。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我國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有效管理商港秩序,解決非法船舶滯留商港的問題,維護國家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內停泊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我國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嚇阻非法船舶的不法行為;疑慮:可能涉及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權益,濫用權力的風險,經濟影響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應關注相關規定對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影響,以及實際執行面的可行性與挑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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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邱志偉、王義川等17人,為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商港法》第十五條明定,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經商港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
二、審計部2023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至2023年間,我國海底電纜發生外力破壞或推擠受損案件計有36件,年平均故障約7件。近年更屢傳出受到中國侵擾,2025年1月至2月間於基隆外海的「橫太平洋快速海纜系統」及台澎三號分別遭中國權宜輪拖斷,嚴重影響我國通訊安全,亦造成其他重要基礎建設安全隱患。
三、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為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商港內停泊之船舶,經認定船舶持續滯留商港有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增訂得令其於三個月內離港之規定。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為減少船舶長期棄置問題,針對經相關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令其限期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者,不問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相關機關予以沒入;並於第二項增訂,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之外國商船;應令該外國商船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於三個月內補正船舶相關識別資料之規定,為避免非法船舶滯留領海,影響商港安全,明定對此類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予以沒入,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
四、為維護我國商港秩序,守護國家安全;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令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之船舶於三個月內離港及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離港可沒入之規定,以嚇阻非法船舶之不法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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