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主要是為了防止船舶長期停留商港,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效率,並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威脅。草案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方單位可令其離港,若未依規定辦理則可能被沒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港區經營事業機構及航港局有效管理停留商港的船舶,解決因船舶長期停留而造成的安全隱憂及調度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在商港停留的船舶經營者及船隻所有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新增規定船舶若持續停留商港,港方單位可令其離港;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規定未依規定離港之船舶可能被沒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效打擊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維護商港安全及國家安全;疑慮:新增規定可能增加船舶經營者的負擔及責任,如何認定船舶停留時間及沒入程序可能引發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對於船舶停留時間認定及沒入程序的意見,以確保修正條文的實施能兼顧安全與效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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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10-31,2025-11-0
交付審查2025-10-31,2025-11-0
委員會審查2025-12-01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委員會發文2025-12-05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吳琪銘等21人,為防止船舶因滯留商港而影響港區作業安全及效率,繼而造成船舶調度困難,甚至影響港區安全,同時有鑑於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以及無船籍、證書與船舶登記之「三無船舶」對商港安全、航行秩序及國家安全所構成的嚴重威脅,為有效打擊此類船舶對商港造成之潛在危害,爰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增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船舶持續停留商港,有妨礙船舶調度或港區安全者,得令該船舶於兩個月內離港,及對於未依規定移泊且已逕行移泊者,得於完成移泊後令其於兩個月內離港。(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增訂無正當理由未於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離港之船舶,及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留置且經查有船舶識別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且未能依限補正之外國商船,不問該船舶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之。(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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